有關勞工健康檢查之法令相關規定為何?
-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一)一般健康檢查 : 1、新進員工任職前需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健檢費用之負擔由勞資協商;在職勞工任職中要做「一般健康檢查」,健檢費用由雇主負擔;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2、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 60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40 歲以上未滿60 歲,2 年檢查一次,未滿40 歲者,3 年檢查一次 (二)特殊健康檢查:於特殊環境工作之勞工,雇主需每年需幫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檢查,並負擔健檢費用。 註:依據115年6月26日修正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上述一般健康檢查的實施頻率,自中華民國117年1月1日施行。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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