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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可以申請調解嗎?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事人:1、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10人以上。2、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10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