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論配偶是否有就業,也不論受僱者撫育子女人數,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都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超過二年。二、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一、不論配偶是否有就業,也不論受僱者撫育子女人數,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都可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超過二年。
二、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