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律師費部分,如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15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生活費用部分,依確定終局判決、裁決決定、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30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二、不繳還者,勞動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如逾期未返還者,於期限屆至翌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律師費部分,如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15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生活費用部分,依確定終局判決、裁決決定、和解或調解結果,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30日內,將原領生活費用繳還。
二、不繳還者,勞動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返還。如逾期未返還者,於期限屆至翌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