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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勞工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而自行停止作業,導致雇主之損失,雇主得否據此對勞動進行不利之處分?

  •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雇主不得對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職安法第18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