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課程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二、向學員收取費用或有其他營利行為。 三、未依核准補助計畫書執行。但每場次課程之節數達三節以上、每節時間至少50分鐘及參與課程學員之人數至少20人者,不在此限。 四、變更核准補助計畫書未依規定報經勞動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