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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可否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義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雇主不可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義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不可以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