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雇主僱用勞工10人以上未滿30人,未依規定訂定申訴管道公開揭示,經地方勞動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二、如果雇主僱用勞工30人以上,未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公開揭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一、如果雇主僱用勞工10人以上未滿30人,未依規定訂定申訴管道公開揭示,經地方勞動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二、如果雇主僱用勞工30人以上,未依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公開揭示,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