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停工,其停工期間工資應如何發給?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一、若事業單位停工原因可歸責於雇主,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二、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最低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最低工資之限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3年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 三、例如: (一)可歸責於雇主: 1.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如因工作場所有發生危險之虞,將事業單位處以停工處分時,停工期間之工資自當由雇主照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月22日勞檢1字第1020150046號函) 2.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資應由雇主照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 18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36018號函)。 3.因週轉不靈停工,法院裁定重整,至○年○月○日復工,停工期間由公司發給員工生活費。(內政部76年6月23日(76)臺內勞字第513331號)。 (二)可歸責於勞工: (勞工)因與業務有關之案件經提起公訴,該公司如確依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工作件規則予以暫時停工難謂不當,情嗣後法院判決確定並諭知緩刑,則非有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原因時,即應准予復工。如該公司核備有案之工作規則有不發給停工期間工資之規定者,得從其規定。(內政部75年9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42697號函)。 (三)「公司裝修」、「公司失火」仍須視個案事實加以認定歸屬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