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及委任經理人之定義為何?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規定:
1.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董事長即屬之。
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及公司法第8、29、192、208條規定:
1.勞基法所稱之雇主,對外代表公司,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董事長即屬之。
2.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