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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人與調解委員會的差別是什麼?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可選擇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進行,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調解人僅有1位調解人員主持會議並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至少會有3位調解委員會共同參與會議進行,由勞資雙方各選1位調解委員,勞工局指派1至3名調解委員。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