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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得否自行存入別家銀行?或以保險的方式,取代勞工退休準備金?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屬於法律之強制性規定,且明文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收益、保管等係委託由臺灣銀行(原中央信託局)辦理。故事業單位不得用其他方式替代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