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勞資會議代表任期為4年。而其任期之起算如下: 首屆:自選出之翌日起算。 各屆:自上屆代表任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例外(如未於上屆代表任期屆滿前選出次屆代表):自選出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