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問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三十六萬元。
二、失能第一等級至第三等級者: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失能第四等級至第五等級者:新臺幣十萬元。
四、失能第六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者:新臺幣二萬元。
五、傷病住院連續五天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
六、因職業病致失能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七、工作者或申領權人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僅得擇一申請。
工作者如同時符合本市及設籍地之慰問金核發條件者,不論工作者或申領權人是否向工作者設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勞動局應扣除設籍地規定之慰問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