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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煤氣供應業或醫院等特殊行業,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時,應以獨任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方式進行?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6條規定,申請人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仲裁時,可選擇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的方式進行。但是,如果勞資爭議案件是由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或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的話,依規定只可以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