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資遣勞工,除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雇主依法仍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辦理資遣通報。而勞工到職未滿10日者,應自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33條)。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0、7038、7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