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二、彈性育嬰留停試辦計畫係中央規劃之方案,詳細可洽詢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一、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二、彈性育嬰留停試辦計畫係中央規劃之方案,詳細可洽詢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