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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內全體本國籍勞工若均選擇新制,並結清其適用新制前保留之工作年資後,如僱用外籍移工,能否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賸餘款?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假使事業單位依法與全體本國籍勞工結清適用新制前之保留年資後,還有僱用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規定工作之外籍移工,因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依法累計不得逾六年,難以成就勞動基準法所規定自請退休要件,故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第9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賸餘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5年1月4日勞動4字第094007368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