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請問我應該要在甚麼時候向雇主提出?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一、受僱者申請30日以上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原則上應於5日前提出,若因子女生病、臨時停托或停課等需親自照顧的突發情形,得於1日前提出。
二、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相關證明文件(視情況):子女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證明親子關係及年齡)。若為未滿1日之突發狀況(如生病、停托),雇主得要求事後補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就醫證明、停課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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