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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如為承攬、委任之徵才招募,是否適用就業服務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薪資揭示規定?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一) 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 條第1 款明定,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第2 條第3 款明定,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二) 只要勞雇雙方具僱傭關係,即有本法第5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之適用。至於勞雇雙方是否具僱傭關係,應就人格、組織、經濟之從屬關係之有無,依個案事實予以綜合判定。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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