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補助者應依勞動局核准補助之計畫書(以下簡稱核准補助計畫書)確實執行,並建立完整之檔案備查。 二、核准補助計畫書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者應於課程辦理三個工作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勞動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行。但因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於三個工作日前函報勞動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前項但書情形,受補助者應於課程結束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勞動局核准。 四、經核准補助之課程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者應於課程預定辦理日前以書面通知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