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立案之各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 二、本市轄區內之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會址需設立於本市,且以組織章程所載宗旨涉及勞動事務(例如: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或維護勞動權益之倡議等)為限。 三、其他經勞動局公告辦理勞動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