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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或勞工如於執行工作時發現有產生危險之虞,應如何處理?

  •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詳參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6條內容),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職安法第18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6條)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1414、7024、7507、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