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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應備文件為何?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欲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者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勞動局申請:

1.申請書。

2.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補助之切結書。

3.勞工應填寫申請者告知事項。

4.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勞工資格要件僅勾選設籍臺北市者,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或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正本)

5.勞工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在國內設籍者,檢附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及居留許可文件)                     6.工會檢附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7.勞工檢附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向國稅局申請)                   8.工會檢附最近1年度流動資產證明文件。

9.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影本。(但符合補助辦法第4條第3項但書者免附。)

10.因遭遇職業災害致罹患職業病涉訟申請補助者,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文件。

11.勞工死亡,其承受訴訟者或其繼承人申請訴訟費用或裁決、交付仲裁所需律師費補助時,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12.工會檢附依工會法第31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勞動局同意備查之最近1年證明文件及經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會議通過提起訴訟、申請裁決或交付仲裁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影本。

13.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規定受勞工選定而起訴者,檢附民事選定當事人證明文件及選定人清冊影本。

14.裁判費補助:

(1)第1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

(2)裁判費收據影本。如為判決確定後法院裁定繳納暫免之裁判費,應檢附各審級裁判書影本及法院通知繳納裁判費之裁定影本。

15.強制執行費補助:聲請強制執行狀影本、法院確定判決書影本、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及強制執行費收據影本。

16.律師費補助: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並應依訴訟、裁決或仲裁程序,檢附下列文件:

(1)訴訟程序:第1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

(2)裁決程序:裁決申請書或裁決決定書影本。

(3)仲裁程序:仲裁申請書影本。 

17.勞工申請生活費用補助,應依訴訟、裁決期間及生活費用種類,另檢附下列文件:

(1)訴訟期間:第1審應檢附起訴狀影本;第2審或第3審應檢附上訴狀影本及歷審裁判書影本。

(2)裁決期間:裁決申請書或裁決決定書影本。

(3)全額生活費用:無工作收入切結書。

(4)差額生活費用:薪資證明相關文件。

18.其他經勞動局指定之文件。


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