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欲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者,必須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且尚未作成決定前,或經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而涉訟。
(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得不經調解申請交付仲裁。
(三)申請本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補助(即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2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該爭議行為向工會或勞工提起民、刑事訴訟者,補助工會或勞工所需之訴訟費用。
二、申請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之訴訟/裁決/交付仲裁補助,依補助辦法規定於申請期限內檢具所需資料向勞動局申請,勞動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提交基金審核小組開會審查決議。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動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