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參考: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7條:「本法第30條所稱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