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勞資爭議,可以直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嗎?應檢附那些資料?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之規定如下: 原則上,申請仲裁需先經過調解程序,且調解不成立,始得申請仲裁,且勞資雙方要共同填寫勞資爭議仲裁申請書。 惟如雙方皆同意不經調解程序,直接交付仲裁。則雙方需檢具書面證明,註明:「勞資雙方同意不經調解,逕交付仲裁。」,且經勞資雙方簽名(資方蓋公司大小章)。 另外如果勞方為教師或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直接填寫仲裁申請書一方交付仲裁。(調整事項勞資爭議,如:調整工資、工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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