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故只要受僱者符合以上要件,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故若該公司將該名勞工年資併計,則雇主可同意其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至有關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項,須由勞工保險局認定。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故只要受僱者符合以上要件,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依前7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故若該公司將該名勞工年資併計,則雇主可同意其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至有關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事項,須由勞工保險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