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講師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管理相關科系畢業,對勞動權益研究具有心得。 二、中等以上學校相關課程之合格教師,並具有實務經驗。 三、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四、曾任工會總幹事、組長或理事、監事三年以上,對於工會實務具有經驗。 五、其他對於所授課程具有特殊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