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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動教育課程聘請講師應具有哪些資格?

  • 發布科室:勞動教育文化科

課程講師應具有以下資格之一:
一、大專院校經濟、勞工、社會、心理、法律、管理相關科系畢業,對勞動權益研究具有心得。
二、中等以上學校相關課程之合格教師,並具有實務經驗。
三、各級政府七職等以上相關主管業務人員。
四、曾任工會總幹事、組長或理事、監事三年以上,對於工會實務具有經驗。
五、其他對於所授課程具有特殊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