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遭公司指派去武漢而確診特殊傳染性肺炎是否屬職災?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員工如為經公司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傳染病,非因私人原因(如旅遊)等因素自行前往,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必須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相關規定加以補償。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8、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員工如為經公司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傳染病,非因私人原因(如旅遊)等因素自行前往,應視為職業災害,雇主必須以勞動基準法第59條相關規定加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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