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勞工及於臺北市政府設立登記之工會(以下簡稱工會)因勞動事件法之勞動事件所需之訴訟費用。
二、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條第2項為爭議行為,經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以該爭議行為向工會或勞工提起民、刑事訴訟者,補助工會或勞工所需之訴訟費用。
三、補助勞工因雇主之不當解僱或發生職業災害之勞資爭議案件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以及勞工因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所生不當解僱爭議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期間之生活費用。
四、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所需之律師費。
五、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4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費用。
六、補助勞工及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交付仲裁所需之律師費。
七、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定之重大勞資爭議案件所需之訴訟費用或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