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給予退休金,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2.如勞工同時具有新、舊制退休年資,仍應計給新制年資之資遣費,與退休金合計發給,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