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辦理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機關申請照護補助: 一 申請表。 二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最近一年度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四 配偶無照顧能力證明:在學證明、在職證明(自營作業者,由當地里長出具相關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重大傷病卡等。 五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 照護證明文件。 七 照護機構或人員之立案證書或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