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應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9、3325、3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