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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合意以選定獨任仲裁人方式進行仲裁,由誰決定仲裁人由什麼人擔任?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7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仲裁申請書後,通知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之仲裁人名冊中選定獨任仲裁人一人具報;屆期未選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指定。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