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生活費用的標準與期間為何?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一、全額生活費用:勞工涉訟或裁決期間無工作收入,且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者,以法定最低工資1.2倍核給生活費用補助費。 二、差額生活費用:勞工涉訟或裁決期間有工作收入,且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其工作收入低於最低工資1.2倍者,以其工作收入與最低工資1.2倍之差額核給生活費用補助費。 三、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一)生活費用補助期間自審核小組准予補助之當月起至各審級法院判決、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或撤回訴訟之月止。 (二)同一訴訟案件,一般勞工每一審補助不超過9個月,累計最長補助2年。 (三)工會幹部每一審補助不超過1年,累計最長補助3年。 四、 裁決期間生活費用: (一)補助期間自申請補助之當月起至裁決決定、和解成立、調解成立或撤回裁決之月止。 (二)同一裁決案件最長補助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