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於其配偶流產,是否可請陪產假?(懷孕期間流產,另一半是否有陪產假?)
- 發布日期:101-12-28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之新規定於111年1月18日施行,係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另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 二、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表示,有關分娩與流產之定義為,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是故,受僱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皆可依該法請求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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