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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者於其配偶流產,是否可請陪產假?(懷孕期間流產,另一半是否有陪產假?)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二、受僱者為陪伴配偶產檢或生產,可在總數7日之額度內,自行決定陪產檢請假的日數及陪產請假的日數;受僱者如請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

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表示,有關分娩與流產之定義為,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是故,受僱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皆可依該法請求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