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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之董事及委任經理人得否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事業單位之董事及經理人與事業單位間屬於委任關係,並非勞動基準法上規定之勞工身份,既然不具備勞工之身份,自然不得擔任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