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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後,受補助者於何種情形下會被撤銷或廢止補助?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依據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12條規定,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勞動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第8條第2項規定,提出之書面說明或資料不完整,或未依期限提出。

三、未依第9條第1項第1款但書、第2款第2目或第3款第3目規定繳還補助費用。

四、違反第9條第2項規定。

五、有第11條不予補助之情事。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