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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另外何謂每月薪資總額?

  • 發布科室:勞資關係科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其中「每月薪資總額」之定義為:「每月薪資總額係以事業單位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數額為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內政部曾以75年8月30日臺內勞字第430099號函釋)為配合勞退新制之實施,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選擇舊制、選擇新制保留舊制年資及外籍移工之工資仍應列入,惟事業單位已依法結清舊制保留年資之勞工、委任經理人及94年7月1日之後新進之勞工,其工資得不予列入「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