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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感染狂犬病之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勞動權益保障為何?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工職災程度(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給予補償,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殘廢或死亡給付部分,雇主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抵充。: 1.受傷:醫療補償及工資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2.殘廢: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3.死亡: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