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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護補助的申請資格為何?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臺北市政府辦理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期間照護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指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 設籍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市民,或居留地在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 低收入戶或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可向各地稅捐單位申請)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扶養人,其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亦同。
三 申請人之配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或四十五歲以上且領有重大傷病卡,或家中有下列親屬之ㄧ,申請人之配偶無法協助照料:
(一) 十二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六十五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 前款人員有照護機構或人員照護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