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除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外,尚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八小時內報告本市勞動檢查機構(02-2308-6101)。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7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