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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於工作場所發生被狗(或其他寵物)咬傷,而染上法定傳染病(狂犬病),結果死亡,雇主要如何辦理?

  • 發布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

雇主除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外,尚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八小時內報告本市勞動檢查機構(02-2308-6101)。
聯絡科室:職業安全衛生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21-7022、7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