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要離職證明書,應先要求原離職公司發給;如果公司解散者,可向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若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查證是否為非自願離職會正式函覆給您,您可持該公文向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切結方式辦理。惟如係因離職事由與雇主有爭議,須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在案後,可向各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其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紀錄應於日後再提供,該案將由勞保局列管中。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