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通過A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 我的E政府 [另開新視窗]

事業單位招募員工僅招募公司所在地的當地人,非當地人的求職人可以主張就業歧視嗎?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事業單位如果在招募員工簡章或廣告中,以敦親睦鄰的名義,對居住於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居民酌予加分,此種「睦鄰條款」是一種居住地的概念,並不是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之「出生地」,因此,此種「睦鄰條款」不會構成「出生地歧視」,參見勞委會(現為勞動部)96年6月15日勞職業字第0960025170號函。至於事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廠商於得標後,應儘量僱用當地居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也不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的規定,參見勞委會(現為勞動部)97年12月1日勞職業字第097008425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