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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去應徵工作,老闆要收保證金,可以給他嗎?如果給了,要怎麼要回來?

  • 發布科室:就業安全科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是違法的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已經繳交保證金,可向雇主告知相關法令規定請求返還,如果雇主拒不返還,可直接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動)局申訴、檢舉。
聯絡科室:就業安全科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