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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假日工作時,除發給當日工資外,是否應再加發一日工資

  • 發布科室:勞動基準科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使勞工出勤,即除當日工資外,應再加發1日工資,抑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補休;至於採行排休制者,如已將休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而該日已成為一般工作日,亦為可行,惟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之休假,避免爭議。

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雇主已事前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第37條所訂休假,俗稱國定假日、第38條所定別休假)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104年4月23日勞動條 1字第 1040130697 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之國定假日,含 5  月 1  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 39 條規定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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